违法犯罪要追诉,合法权益需保障
时间:2021-07-13
来源:绥北人民检察院
编辑:徐慧
录入:陈伟卓
审核:于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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逊克农场是北安农垦系统大型农场之一,是绥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辖区,位于小兴安岭北麓,黑龙江畔,中俄边境,距离绥化市500余公里。6月10日,绥北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办案组成员驱车前往逊克农场,起因是一起案件的强制措施执行监督。
2021年,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北安分局对一起合同诈骗案立案侦察,经侦查对犯罪嫌疑人白某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试行监督的规定》,这一职能的执行属于绥北院第三检察部的职能范围。
路途远,下雨地面湿滑,多段道路施工不畅,历经办案组到达执行场所已是下午。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执行合法合规,办案人员立即开展检察工作。分别对刑事强制措施执行人员、被执行人独立开展谈话,调查了解执行情况;对执行场所是否安全、是否保障被执行人日常生活需要进行检查;对干警交接班记录、被执行人会见、通讯、外出、身体健康检查记录等进行审阅。确保犯罪嫌疑人的饮食、休息、个人卫生等日常生活需求得到保障,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将抗不受违法侵害,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在办案场所进行。
当晚,办案组成员驾车前往侦查机关所在北安市。次日早晨,办案组一行来到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北安分局法制大队,与相关负责干警召开检察情况通报会。会上,办案组组长姜明东同志将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向公安干警一一通报,听取了公安干警的整改意见,对于改进措施提出建议,检察机关将对发现问题的整改进行督促。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宪对法律的有效执行实行监督。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公诉、审查逮捕、刑事执行检察等重要刑事检察职能并未消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不仅要对危害国家、人民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诉,使其收到应有的刑罚,更要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等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以此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罪犯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自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绥北院立足检察工作实际,不断推进全院干警党史学习入心入脑,始终坚持“党建业务深融合,护垦佑农保平安”的工作思路,牢记人民至上司法理念,时刻不忘人民检察为人民,不断夯实“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力求将实践活动走深走实,取得实效。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宪对法律的有效执行实行监督。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公诉、审查逮捕、刑事执行检察等重要刑事检察职能并未消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不仅要对危害国家、人民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诉,使其收到应有的刑罚,更要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等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以此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罪犯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自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绥北院立足检察工作实际,不断推进全院干警党史学习入心入脑,始终坚持“党建业务深融合,护垦佑农保平安”的工作思路,牢记人民至上司法理念,时刻不忘人民检察为人民,不断夯实“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力求将实践活动走深走实,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