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提升至战略高度。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路径,即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基层治理而言,它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和重要一环,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决定着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重要力量,不仅是我国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社会治理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既是检察机关必须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保障民生,切实提高检察工作质效的重要路径。基层检察机关在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笔者结合基层检察工作实际,浅析基层检察机关如何以提升轻微刑事案件办理质效为抓手,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实践,努力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更大检察力量。
提升轻微刑事案件办理质效、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应然性
从政策层面上看,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已被提升到重大战略任务的高度。近年来,轻微刑事案件数量和比例的上升,使得提升轻微刑事案件办理质效成为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路径之一。
刑事司法作为惩治犯罪、保障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参与社会治理的广度、深度和精准度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从社会生活方面看,人民群众对加强民生保护需求强烈。刑法修正案中“加强民生保护,加大惩处力度”“进一步发挥刑法在规范社会生活方面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的表述,体现了刑事立法对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轻微刑事案件往往发生在日常生活中,能否妥善办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犯罪预防,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基层社会治理,是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的重中之重。司法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办理大量轻微刑事案件,提升轻微刑事案件办理质效也因此成为基层检察机关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提升轻微刑事案件办理质效、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专业化程度不高,办案力量尚需加强。基层检察机关承担着办理大量轻微刑事案件任务,在精准打击犯罪的同时,及时发现社会矛盾并快速有效化解,是检察机关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和做法。然而,多数基层检察机关客观上存在随机分案、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力量不集中问题,尚未实现专业化办案,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通过办案推动社会治理的成效发挥。
工作机制不完善,办案合力尚需凝聚。当前,基层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相关机制不健全,部分检察机关对现有工作机制落实不到位。提升轻微刑事案件办理质效,需要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制定并落实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能够缩短办案期限、提升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基层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推进相关机制的完善及深入落实。同时,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办案合力还未全面形成。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不能全面及时掌握,不利于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现象进行有效法律监督;另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但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向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对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决定的后续监督不足。
理念转变不及时,质效意识尚需提升。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要求检察机关不断提升监督水平,检察机关应牢牢把握共建共治共享方向,找准推动保障区域治理现代化的切入点、着力点,精准发力,着力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当前,基层检察机关的部分检察人员还只是满足于案件办理不出错,未能有效关注案件办理质效,没有将轻微刑事案件办理作为推进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
提升轻微刑事案件办理质效、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对策建议
立足职能抓好制度落实。一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个案办理助推社会治理。注重以刑事检察部门为主导,依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到刑事案件办理中,尤其要保障在轻微刑事案件办理中的准确适用,依法提高适用率。细致审查认罪认罚案件,对于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基层检察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坚持区别对待原则,强调宽与严、轻与重的有机结合,准确把握尺度,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对抗,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有度、宽严相济,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具体适用时,在审查逮捕阶段,依法适用轻缓化的强制措施;在捕后阶段,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从宽量刑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要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二是推进刑事和解制度,助推社会治理。基层检察机关应将刑事和解制度贯穿轻微刑事案件办理全过程,有效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对于符合刑事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积极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方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进行刑事和解。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应依法办理,全面推进刑事和解工作,促进更多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消除积怨。
完善机制推动形成社会治理合力。一是完善并落实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通过指定专人或设置办案组,采取“案件繁简分流,人员分类管理”办案模式,合理配置办案力量,推进办案专业化;建议在公检法办案部门内部设立专门快速办理机制办案组,实行主办人员承办制,承办人提出是否启动或者同意适用快速审理的意见后,部门负责人审批即可;建立办案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将不同的任务、案件交给具有不同专长、特点的办案人,推进办案的专业化。同时,构建快速收案送案机制,基层检察机关应推动公安机关和法院开通轻微刑事案件流转“绿色通道”,使公检法送案收案进入“快车道”;构建轻微刑事案件法律文书简化机制,整合向犯罪嫌疑人告知的诉讼权利类文书,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如危险驾驶罪等常见罪名统一制作审查报告模板,合理简化审查报告内容,让人一目了然;落实集中出庭公诉制度,公诉人对大量速裁案件集中出庭支持公诉,能够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同时降低出庭时间成本。二是完善并落实行刑衔接机制。可建立行政违法案件通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向基层检察机关通报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行政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材料的同时,向检察机关进行备案,确保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行政执法部门能及时获取案件信息,对被不起诉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整合多方资源,推进多部门协作,确保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处理;建立相互监督机制,行政执法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能,对相关案件互相监督、密切配合,防止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形成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合力。
转变理念强化社会治理检察担当。“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检察工作适应时代发展新需求的必然选择,检察机关应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通过办理个案,真正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基层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力争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以最低的司法成本、最高的司法效率产出最大的司法效能,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司法产品。“三个善于”理念为检察机关高质效办案提供了重要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基层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要注重以“三个善于”理念为指引,准确识别并把握案件中的实质法律关系,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有效,确保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作者:林宏霞,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